各地审计机关都存在政府投资审计人才紧缺的问题,借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为多数审计机关的现实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力量的参与有效地优化了政府投资审计专业结构组成,实现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全过程、全覆盖,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得审计风险显著增加,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随着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投资项目数量慢慢的变多、规模和难度慢慢的变大。然而,各地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短缺的现象,审计覆盖面与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仅仅凭借审计机关有限的资源已不足以满足审计监督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委托外包”、“联合审计”等方式相继引入了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不仅能有效整合资源,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全覆盖,还能扩大社会监督力量,推进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化。政府审计机关引入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已成为未来流行的一种模式。这种做法在实际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故进一步分析问题的表现和产生原因,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引入社会审计机构和行为势在必行。
因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里不足和工程审计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匮乏等因素影响,审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投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在减轻国家审计机关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潜在诸多风险。
1、专业水平引发质量风险。目前,社会审计机构迅猛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审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受高竞争性、逐利性、专业能力素质、职业道德操守等因素影响,其审计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审计质量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严格核减、高计工程建设价格、弄虚作假、审查水平技能差查不出问题等,致使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多计工程建设价格,造成了严重损失浪费。
2、监督不力引发腐败风险。组织社会审计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政府审计机关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权力发生转移后权力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下运行,加之社会审计机构长期以来缺乏监督,其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人际关系等因素影响,必将诱发腐败风险。
3、错误结论引发法律风险。政府投资审计有专业性强、审计事项复杂、计算量大等特点,如果社会审计人员采用了不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或者错误地判断了某一审计事项,则很容易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审计结论。目前许多实施工程单位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审计决定不服时,不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而往往是以合同纠纷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出报告或国家审计机关利用其结果出报告,若因复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失误、违纪违法问题,审计机关连带责任和法律追究将不可避免。
4、职业素质引发协作风险。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多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各方意见不统一和涉及建筑设计企业管理的复杂问题是需要做出专业判断时,往往采取“明哲保身”的做法,回避问题或将矛盾焦点转向审计机关。
由于社会审计机构本身的逐利性、参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与国家审计在审计理念与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差异性,使审计取证受到一定限制,加上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受到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影响。
1、社会审计机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审计机构作为一种社会市场主体,决定了其自身的逐利性,其经营目标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受经营目标和成本压力的制约,社会审计机构往往不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而是盲目扩张审计项目数量,造成审计项目分配及审计人员流动的随意性。一些社会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薄弱,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少制度规章形同虚设,对社会审计人员的行为规范不重视,缺乏基本的约束。
2、社会审计人员执业素质普遍较低。社会审计人员的知识和工作背景都与工程有关,既熟悉工程技术及相关法规,又懂财务、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且知识更新相对缓慢。部分社会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同时承接多个审计项目时,为增加收入,往往依据工程造价的核减额来安排审计项目的进展,难免会影响审计项目的进度。部分社会审计人员缺乏自律,在受到利益团体的引诱或胁迫时,容易背离审计纪律和原则,收受“小恩小惠”,进行违反规定操作,增加了审计的廉政风险。
3、繁重任务造成了对社会审计的依赖。投资审计任务重、层次高,审计机关缺乏既懂财务和工程管理,又懂经管、社会科学、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现有审计人员受教育和工作背景限制,而且要承担机关内部的其他日常工作,难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胜任技术性强的工作,而受机关编制限制,这种状况很难在短时间之内解决,使得审计业务在技术层面对社会审计人员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的依赖性。
4、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审计法》、《审计准则》等法律和法规及审计纪律“八不准”等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社会审计机构人员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责、权、利以及其它执业行为等有所涉及,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制度风险。
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引发的风险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系统性的,因而应对之策也必须从主客观因素入手,坚持“惩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从根本上抑制或消除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一)建立健全招标准入退出机制。审计机关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等方式,组织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公开对外招标,由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社会审计机构有没有参审资格进行严格筛选。通过公开、公平的选择机制,规范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准入行为。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一定要有良好的声誉、足够的人力和知识技能胜任能力、可以有明显效果地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机关将入围社会审计机构的信息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若有单位或群众检举,则将其从入围名单中剔除,而其他在公告期间内未被检举的社会审计机构,则实施准入并由审计机关将其添加到全省、市统一建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进行系统管理,根据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随机调用。同时,审计机关建立社会审计机构退出机制,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有效期限的服务协议,并按年度计划对其实施动态考核,根据优存劣汰制度按特殊的比例对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排名靠后、不能胜任的社会审计机构做调整,最后再次通过公开对外招标重新选择相应数量的社会审计机构替补入库。
(二)强化社会审计过程控制和监管。严把社会审计机构监管关,,与社会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协议及廉政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操作流程、违约责任等,对各社会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工作效率、廉政纪律、审计质量等做监督、考核。审计机关主动了解社会审计单位完成受托责任情况,不定期召集社会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沟通、探讨,研究审计对策,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理清思路和调整方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提交审计机关的各种资料及时复核把关。同时通过质量控制来预防社会审计人员的舞弊行为,规避管理风险,保证审计质量。规定社会审计单位不能单独与被审计单位联系和沟通,现场踏勘、资料补充、意见交换等环节都必须由审计机关专人负责。特别在施工现场丈量和核对工程量过程中,审计机关可派专职技术人员全程参与、随时复核把关。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社会审计人员、建筑设计企业、决算编制方等进行意见交换时,及时组织召开业务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或异议问题召开专家组会议研讨形成决议。
(三)把好审计报告复核关确保审计质量。开展审计调查,根据真实的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对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审中及时召开协调会处理问题,规范社会审计机构的行为。建立审计项目双向抽查复审制度,每年抽取不低于5%的委托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作为考核社会审计机构、价款结算和支付委托审计费的依据。,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四级复核制”,即社会审计机构内部自审、不同社会审计机构交叉复核、审计组复核、法制审理人员复核,确保审计证据充分有力,审计报告真实可靠,审计意见恰当可行。每年抽取少数的自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增强审计项目质量意识。采取单项公开和集中公开的形式,公告政府投资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警示教育把好廉政风险关。加强警示教育,促进社会审计机构造价师廉洁自律。围绕新形势下如何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如何“廉洁从审”,开展警示教育。会议通报了社会审计机构管理方面的问题,通报了工作进度迟缓、社会审计机构内部管理失之以宽、少数造价师多头兼职及职业道德缺失等隐患。要求社会审计机构造价师对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审计规范,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工作纪律“十不准”,同时提交廉洁从审承诺,将廉洁审计贯穿于审计全过程。结合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实际,对社会审计机构参审人员签订廉政和保密协议,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排查廉政风险、健全防控措施、考察防范效果等环节,规范社会审计机构参审行为,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强化对权力运作的监督。社会审计机构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将取消其参审资格,列入“黑名单”计入诚信记录,今后不会再使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备案编号:粤ICP备09027684号 网站标识码:4413900013
温馨提示:为达到最佳浏览效果,建议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或者IE9.0以上、360浏览器7.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