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审计局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的行为,合理高效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人员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建议》(常办发〔2013〕63号)、《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会计服务机构或外部会计专员(以下简称会计服务商)从事审计业务(这里仅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单位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不包括政府投资审计等其他项目)的行为。
聘用会计服务商应严格从《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定点服务商项目中标公告》中确定,参与审计的人员一定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从事有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拟聘用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一)审批程序。局各处室每年组织项目审计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需聘用会计服务商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拟聘用处室填写《年度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法制综合处办理(详见附件1)。
(二)确定会计服务商。法制综合处根据《年度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项目审批表》,提前5个工作日在局网站发布购买会计服务事项公告,并通知会计服务定点服务商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法制综合处会同局办公室及机关党委,并邀请派驻纪检组监督,在参与报名的服务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聘用单位。
单个审计项目聘用费用预算达到《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服务类采购起点金额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签署协议。市审计局应与确定聘用的会计服务商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工作时限和要求、费用及支付方式、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协议一式两份,由会计服务商和局法制综合处各执一份。法制综合处应做好台账等相关管理工作。
(一)聘用处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廉政监督管理。处室负责人为聘用人员廉政监督第一责任人,对聘用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负有主管责任。
(二)审计项目完成后,聘用处室应对会计服务商的业务工作质量和履行协议情况做考评,上报《聘用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附件2)及《聘用人员考勤表》,交法制综合处审核汇总。
以上班时间计费,根据聘用人员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时间等按实结算。计时收费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为准。具体标准为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小时不超过280元,助理人员(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小时不超过96元。
法制综合处根据《聘用协议》、《聘用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及《聘用人员考勤表》确定实际费用,按《局经费审核报销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局办公室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审计期间所形成的资料,在审计项目结束时应全部移交审计组予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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