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以案说法】公司股东以“过桥借款”出资:属于虚假出资 承担清偿责任

 新闻资讯     |    2024-08-04 来源:新闻资讯

  泰宝公司设立于2006年5月24日,股东为张平安、刘和平二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股东刘和平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 2007年6月18日,根据泰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468万元,其中刘和平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0万元,占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8%,江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张平安、刘和平新增注册资本于2007年6月18日转入泰宝电器公司,三天后该468万元由泰宝公司以银行汇票转给收款人泰兴市邮政局,银行汇票用途一栏为还借款。

  在申请执行人宝祥公司申请执行泰宝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宝祥公司认为刘和平虚假出资,申请追加刘和平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泰兴法院裁定驳回了宝祥公司的申请。宝祥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追加刘和平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原告宝祥公司提供证据证实泰宝公司在收到增资468万元的第三日即将资金转至其他账户,使人对其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刘和平作为公司股东,应进一步举证证实上述转款是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正常的贸易关系,其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刘和平应就其未抽逃出资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刘和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注册资本的流向是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正常的贸易关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泰兴法院判决:追加刘和平为(2016)苏1283执3776号案件被执行人,刘和平在180万元的范围内对泰宝公司向宝祥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增资过程中,股东借款出资很常见,其中“过桥借款”极易引发纠纷。显而易见,“过桥借款”通常是指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向第三人借款后,在验资后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归还给出借的第三人。借款验资不仅导致公司名义资金与实际所收资本的差异,也会导致股东名义股权与实际股权的差异,因此,公司股东“过桥借款”的性质,属于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该股东就应当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