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枣阳市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计部门就该市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参与、提供外部监督等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审计建议。
一是明确行业主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务必扛起主管主业的责任,凡是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亲自谋划、组织和实施,做到上审下,防止自己掏钱审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坚决杜绝“走过场装样子”“用公权谋私利”的现象发生。
二是严格规范采购程序。各级各单位在办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时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程序办理,采购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按照有关法规管理规定,必须依法委托机构代理采购。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集中采购机构对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服务,在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环节监督的前提下,可从相应的协议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采购。
三是强化合同契约管理。要求各级各单位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时必须增强契约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合同约定办事。要审定中介机构资信证明,要约定审计事项和详细的细节内容,明确目标和标准,保证审计质量和效果;要以问题为导向与审计绩效有效挂钩,审计服务费要与审计查出问题综合评定结算。坚决杜绝在购买社会服务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套取项目资金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及购买服务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现象。
四是形成有效监管合力。财政部门要建立审计、会计服务中介机构资格审核检查和“黑名单”制度,对市域范围内第三方审计、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做全面的核查,凡发现不具备资格的一律不得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对在会计、审计服务过程中串通勾结、履职不尽职、弄虚作假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进行社会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中介机构一律录入企业信用“异常经营名录”。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印发的《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健全内部审计管理机制。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组建内审机构,充实内审队伍,完善内审工作机制,以强有力的组织和专业能力保障,前移监督关口,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充分的发挥内审的“探照灯”“纠察队”和“防火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