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深圳证监局下发最新一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其中公布了多起会计机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相关处罚。
其中,首例追究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以外第三人责任案件细节公布,另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因受贿罪被判六年六个月。
深圳证监局指出,此举旨在敦促在深圳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执业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勤勉尽责履行好长期资金市场“看门人”职责。
2023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不服中国证监会在A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以下简称A所案)中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提起诉讼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中国证监会采用实质影响标准认定刘某某应当承担对应行政法律责任,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成为中国证监会首例追究违法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外第三人责任,并经司法审查获取全面支持的案件。
A所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新《法》备案制下的首例新备案审计机构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执业丧失独立性的未勤勉尽责案件。
在A所未勤勉尽责案中,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A所在某上市公司B公司年报审计执业中,与B公司签署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B公司应予以补偿。
证监会认为,A所的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多项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对A所罚没款超1379万元,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认定两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50万元,并分别采取10年和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实际上,A所案也是中国证监会首例追究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以外第三人责任案件。
刘某某作为另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向A所推介审计业务,并约定收取居间费用,影响A所独立发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直接参与并组织人员参与上市公司B公司相关审计报告的复核工作,协助A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刘某某为A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并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某某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认为:刘某某为实际从事违法行为人,对A所施加影响和压力的行为贯穿A所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A所审计独立性。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直接责任”应当是基于行为责任而非身份责任,刘某某的行为并非简单地提供外部咨询意见,而是深度介入A所审计工作,不应以所谓“居间人”身份,规避行政处罚,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均支持中国证监会采用实质影响标准认定刘某某应当承担对应行政法律责任,驳回对方上诉。两级法院同步审查确认了A所案的违法事实和中国证监会全案调查程序。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甲所)内部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审计机构甲所历年来负责北京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年度财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IT审计等审计工作。
2015年,重庆某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被乙公司收购后并入其财务报表审计。李某某(另处)与乙公司之间针对丙公司的利润存在“对赌协议”,若没办法完成利润要求则需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杨某系审计机构甲所的内部合伙人,其作为项目管理合伙人,负责乙公司及丙公司的审计工作。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所管理的审计团队审计发现丙公司会计账目存在诸多问题,且监督部门可能对涉及丙公司的审计及有关的资料进行抽查。为利用杨某的职务之便,虚增利润,同时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李某某在与杨某见面过程中,以高薪聘请杨某作为顾问、过节费等名义向杨某行贿。
杨某收受贿赂后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杨某所退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6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超过千万的罚单已经算是很大的额度,并不多见。今年有关部门对于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加大,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对会计师的管理趋于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