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对企业工资费用的审计。因为企业工资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然的联系到企业盈亏是否真实、影响到国家税收的缴纳和国家消费基金统计数正确性。笔者结合多年审计工作的实践,认为:对工资费用的审计,应包括对职工人员组成、计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组成和工资费用分配的检查等四项内容。
凡是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必须聘请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包括在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都属于企业职工的工资支付范围。但下列人员的工资不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中开支:一是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及职工食堂、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人员;二是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是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记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公司的人事统计报表,职工花名册和职工调入、调出以及招工等原始资料,查明职工的增减变动情况,确定企业的人员构成及其工资标准等。
在这个环节的普遍的问题是少数企业虚报职工人数,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审计时应注意检查在本企业领取工资的人员的资格,属于本企业人员应当有雇用手续和相关证明,如招工录用合同、在劳动管理部门缴纳养老金保险的手续和其他能够证明用工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对于在册临时工也需要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列入工资总额。
在2008年以前,国家规定列支成本的工资的形式主要有计税工资制、效益工资制和提成工资制。从2008年度开始,我国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法规定: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必须聘请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我们在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即: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只有为公司可以提供特定劳务,能为公司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才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具体见“企业职工人数审计”部分。
3、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目前职工的工资标准是由市场机制和规则来主导和调整的,国家对工资薪金除了有一个保障劳动者最低生活需要的最低工资等要求外,企业与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等,由双方自己商定。这里之所以加了一个“合理的”限制,是通过限制企业不合理的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来逃避企业所得税。
这部分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的审查,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判断:一是职员提供的劳动,包括岗位责任的性质、上班时间、工作质量和数量以及复杂程度、工作条件;二是与其他职员比较,包括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的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准、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三是投资的人的分配和所有权,包括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者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
在这个环节常见的问题主要是超标准列支。审计中应重点注意审计企业工资标准的把握情况,如检查工资总额的计算是不是正确;重点检查两个增长率和实际发放工资情况等。
工薪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额外支出。但不包括下列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依照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费;3、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财政税务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支出的项目。
审计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应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变化。具体的工资口径按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在这个环节常见的问题是一些企业混淆有关项目支出与工资支出的界限,进而达到多列工资成本的目的。我们在审计时应注意核查清具体列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与销售考核奖励有关费用是否列入管理费用或者经营费用;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人员安置费用的审计,应当注意不同性质人员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等。
企业在月内发生的全部工资,包括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非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以及编外人员和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等,不论是否当月领取,都应按照工资的用途,通过工资分配表,分配记入当月生产费用或按规定的资产金额来源列支。
在这个环节的普遍的问题是有些企业不按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者项目中分配工资,而是乱列支,如将应在福利部门或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中列支的工资费用列入生产部门;应在当月列支的工资费用放在下个月列支,从而人为地调节利润等,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查核工资的分配是否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期限进行列支;有无不属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而挤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情况;有无提前或推迟摊销工资费用的情况;有无本应以工资的名义列入成本而改为劳务费用列支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