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

 杏彩体育注册知道     |    2025-06-22 来源:杏彩体育注册知道

  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能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状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能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可以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应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九条申请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汽车金融企业名称、公司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经营事物的规模等;

  (二)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有对拟设公司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申请人为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能延续3个月。

  筹建期限届满或延长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提出开业申请的,原筹建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开业或不核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核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核准其经营事物的规模。不予核准开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汽车金融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回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董事和首席财务官等的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核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核准或备案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第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向自然人发放购车贷款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个人汽车贷款管理的规定;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汽车金融公司成立和开展业务中涉及汇兑管理、利润汇出、向非居民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资本金管理等外汇管理事项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比例控制管理。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有关其他各类资产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并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并在该制度施行前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自觉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实施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汽车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应采取紧急自救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连续3年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

  第三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汽车金融公司整顿后,可对汽车金融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结束整顿:

  第三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实现整顿目标的,依法予以市场退出。

  第三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非法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字样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据本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至10年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入资金的人在内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