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京政办函[2003]7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北京市外商出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赏暂行办法的告诉》的规则,特拟定细则。现将《关于〈北京市外商出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赏暂行办法〉细则》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北京市外商出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赏暂行办法的告诉》(京政办函[2003]7号)同时发布。请各外商出资企业参照履行。
在本市依法建立和确定且注册资本悉数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出资企业(含港、澳、台出资)(以下同):1、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指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并已收取《跨国公司在京区域总部承认证书》的外商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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