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发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4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75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23年11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9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广发碳中和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其中,本基金对发起资金认购申请全额确认。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资金)-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的发起资金)/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资金)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6.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和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入资金的人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8.本基金将于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9.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产金额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10.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1.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入资金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13.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情,请详细阅读2024年5月14日刊登在本公司官网()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广发碳中和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证券日报》。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情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线或)垂询认购事宜。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入资金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外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若届时的法律和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明显的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触及以上事项导致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依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做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来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和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异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可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入资金的人在来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能够最终靠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入资金的人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面向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依据法律和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若3个月的募集期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入资金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情况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大多数都用在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C类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面向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7日15:00前受理投资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每个交易日15:00(不含)前受理当前交易日的申请,15:00后的交易申请将作为下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商,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做认购;
(3)已经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商,请直接登录广发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做网上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⑥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购的机构投资的人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⑨《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注:经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打理财产的产品、社保、年金、QFII\RQFII等“专业投资者”免提供)
⑩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国家相应部门对于此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免提供)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免提供)
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投资的人,开户资料详见广发基金官网公布的《广发基金直销中心机构开户及交易办理步骤》,或致电直销中心电线)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广发碳中和主题混合发起式”,并确保在募集截止日16:30前到账(16:30前未到账但已提供划款指令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2)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
机构投资的人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的人尽早向直销机构网点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的人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3.机构投资的人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产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并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这次募集基本情况(八)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入资金的人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广发碳中和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4年5月14日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线或)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