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集涉税专业服务根底信息和事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应当于初次供给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人员)基本信息收集表》。”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署理记账组织、税务署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组织。
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应当于初次供给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人员)基本信息收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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