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14号)要求,现就我市会计专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长期采集阶段:符合信息采集要求的会计专员应在符合标准要求即日起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应根据自己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更新,省财政厅将对连续3年个人隐私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专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有关的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专员登录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点击右下角“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进入“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入口,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录会计专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来审核。
(三)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专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明、身份证请上传原件照片,上传复印件不会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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