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签署第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作出第一次修改,此次为第二次修改。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审计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创新发展,现行审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亟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一)修订《审计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习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为新时代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多项重要文件,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目前,党中央关于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正在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有关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二)修订《审计法》是更好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习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努力做到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随着审计监督范围不断拓展,原《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已经不能适应审计全覆盖实践需要,应当按照党中央要求,根据宪法精神作出明确界定,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修订《审计法》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习强调,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赋予审计监督新使命新任务,审计所处的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一方面解决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难以保障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同时,各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
原《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订中,修改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修订后共60条。新修订《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着重修改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此次审计法修改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方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管理体系。
(二)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此次审计法修改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此次审计法修改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四)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此次审计法修改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五)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此次审计法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