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引发多地企业“减资忙”存量公司如何避险

 新闻资讯     |    2024-05-27 来源:新闻资讯

  “最近一周,我们接到不少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电话,来咨询怎么样做减资、注销等操作,绝大部分公司属于电子科技、信息软件等领域。”一家第三方财务代理企业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新《公司法》出台后,业内探讨最多的就是注册资本“5年实缴”的要求。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注册投资的金额没有特别的条件的行业,减资是他们的首选。但一些对注册资本有实缴要求的如贸易、工程、劳动派遣等领域,相关存量公司会受一定的影响,“绝大部分公司仍在观望,等待细则与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出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等修改受到业内广泛关注和探讨。在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从“自行决定认缴期限”到“成立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合规、合理的治理逻辑如何,应怎样规避减资过程中的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影响在于:一方面,原本已经营不善、或疏于管理的一类公司或考虑减资。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招标公司文件对应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有要求,因此,公司是不是实缴注册资本,会决定其中标结果,一些设立年限超过5年且又有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或将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针对有几率存在的公司减资、注销等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也发文表示,将最大限度地考虑经营主体的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将采取分类分步、稳妥有序的方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

  为何规定“5年实缴”?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慈强分析称,新《公司法》这一要求在治理层面设置了更具操作性的筛选机制,能有效剔除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客观常识的少数公司,从制度上防范了假大空公司的注册问题。

  同时,依法合规经营的公司也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反而帮助其过滤了一批潜在的虚假、违规、不诚信的市场交易对象,有利于营造更为优质的市场营商环境。

  另外,对于市场治理而言,借助上述筛选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能够直接以公司注册资本作为政策实施的参考是依据,分类施策,对症下药,保障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投融资政策更好、更快、更精确地落实。

  李慈强表示,优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另一最大的目的,是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本注册行为。“过往实践中,注册资本不能代表公司资金信用、注册资本影响投资人、债权人商业判断等问题频发,不利于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5年实缴’的要求下,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要求其调整,对于提高股东资金利用效率、规范公司运营行为、遏制公司违规风险也有重要意义。”

  上海一贸易园区客户服务工作人员和记者说,基于新《公司法》的规定,园区内部分贸易实体公司已开始进行增资调整,这一些企业多在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贸易业务,而上述平台均对注册资本有硬性要求。“平台需要入驻公司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若遇到买家投诉、货物问题等,可以用注册资本的10%左右资金进行赔付。”

  该工作人员还称,园区此前还有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在注册时需要实缴200万注册资本,但由于该公司采用了过桥资金入资、在入账后短时间之内转出的做法,不久以后就被工商部门抽查到,并缴纳了3万余元的罚款。“公司还要建立起合规、合法的经营理念。”

  “解决注册资本虚高的方法有很多。”上述第三方财务代理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比如,有公司利用过桥资金打入公司账户,存放一周左右时间,并由相关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由于这笔资金之后需要转走,企业存在‘抽逃’资金的违规风险,如果被工商部门抽查到这类情形,公司还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再比如,也有公司会将知识产权做评估,并作为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入资”,这一操作也相对简单,或将成为之后公司补足注册资本的热门方式。另外,将一些动产、不动产等高价值资产入资也能作为出资方式。

  公司减资流程中,第一步是要将相关信息进行45天公告后,随后在线上提交减资流程,待审核完毕后,去到对应的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45天公告时间里,若公司还有未处理的债务、债券需要以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减资流程就不会通过。对于通过45天公告的公司,在办理减资手续时还要出示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变更前发生的债务、债券按照此前的认缴资本做处理。”该负责人说。

  存量公司如何合规“减资”?李慈强表示,首先,要考虑企业类型、经营状况、行业领域等客观情形,设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期,坚持分类分步、稳妥有序原则,引导存量公司依法合规调整出资期限。其次,针对需要履行减资程序的存量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预案,优化企业减资过程中的登记流程,为存量公司履行减资程序提供便利。

  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的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对公司的出资信息的在线登记、公示和查询。同时,加强对于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及时优化系统功能,保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君强称,对于可能会面临实缴、减资、注销等做法的公司,股东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的注册资本需求,并按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相应地作出应对,切忌弄虚作假,更应防止虚假出资、验资后再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一些园区客户服务方、第三方财务代理方和法律学者等业内人士均表示,新《公司法》关于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规定究竟如何实施,还要等待相关细则出台,预计时间在今年7月1日之前。

  李慈强表示,一方面,是要优化公司减资、注销与税收征管的协调工作机制。随着新《公司法》出台,部分存量公司会通过减资、注销等法定流程来规避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注销等手续的办理流程。

  另一方面则是完善股东失权制度,做好制度间的衔接,包括:应当明确董事会怠于履行发布失权通知的责任,赋予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相应的救济权利,例如代为发布失权通知;同时,还要做好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资格解除制度的程序衔接,确认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资格解除制度的适用先后顺序,避免程序之间的重复。

  “对于存量公司,配套措施也需考虑公司所在行业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适当放宽特殊行业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时间要求。”张君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