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旗审计局首要作业责任

 新闻资讯     |    2024-04-05 来源:新闻资讯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状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在旗委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状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做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成果陈述。

  三、对全旗的工作单位和运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工作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组织和国有资本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企业、金融组织的财物、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政府出资和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建造项目的预算执行状况和决算,对其他联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严重公共工程建造项目的资金办理运用和建造运营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有资源、国有财物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办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托付办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献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依据经同意的审计项目方案组织,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严重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状况做审计监督。

  九、除审计法规则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项目,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承受审计的事项做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间的特定事项做专项审计。

  十一、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做专项审计查询,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陈述审计查询成果。

  十二、实行审计监督责任时,发现经济社会运转中存在危险危险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陈述或许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十三、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单位依法归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则,有权对该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述进行核对;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作业进行事务辅导和监督。

  十四、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财物离任审计,按照审计法和国家相关规则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