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同意,收取由财务部一致规则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1)根据委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务管帐报告等;
(1)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规则的原始凭据;
(4)关于署理记账组织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1)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依照委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行为的,予以回绝;
署理记账组织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管帐报告,经署理记账组织担任人和委托人担任人签章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对外供给。
(一)署理建账建制的合适运用的规模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延聘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署理建账,详细规模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同意,收取由财务部一致规则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不能以税务师个人名义进行署理记账。
税务师为个体工商户树立复式账簿,应按《个体工商户管帐制度(试行)》的规则,设置和运用管帐科目,也可以精确的经过实在的状况自行增减或兼并某些管帐科目,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收益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税务师代为建账建制除设置简易管帐科目核算外,应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处理应期交税申报时向主管财务、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