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唐工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向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进行增资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7.78元,募集资金总额355,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6,124,452.8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52595号《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与《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4]1190号),这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公司这次募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核心冲焊零部件产能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为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依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80,664,736.29元对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进行增资;其中,45,000,000元进入实际所收资本,235,664,736.29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分支机构经营】;机械设备销售;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关系: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威唐斯普零部件增资,是基于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实际的需求,有利于满足实施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顺利实施“新能源汽车核心冲焊零部件产能项目”,建设新能源汽车核心冲焊零部件生产基地,扩大公司现在存在的冲焊零部件产品产能,提高核心冲焊件商品市场份额的同时,实现降本增效,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的策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本次增资符合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发展趋势,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有利于提升公司纯收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本次以增资方式向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将及时按规定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向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威唐斯普汽车零部件进行增资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关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