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司责任包含:1、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物、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2、对国际安排和外国政府帮助、借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别的的事项。4、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办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5、对国家工作安排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当地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做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成果陈述。
8、对与国计民生有严重联系、承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本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财物占控股位置或主导位置的企业的财物、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10、对政府部分办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托付办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献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当地、部分、单位做专项审计查询,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陈述审计查询成果。
13、对各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工作安排的内部审计,进行事务辅导和监督。
15、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审计机关还担任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